国别报告 – 香港子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更换了最终母公司
[H2] 跨国集团应注意在香港递交国别报告通知和报告的门坎及相关处罚
税务条例第 58H(1) 条要求须申报集团的每个香港实体,均须就集团的国别报告事宜提交书面通知(即国别报告通知)。
在正常情况下,香港公司每年只应提交一份国别报告通知。然而,如果香港子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变换了,它应该为过去还是现在的最终母公司提交国别报告通知呢?
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和税务局的2020年周年会议上,税务局回复了这情况需视乎个别集团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如果香港公司的财务数据需被纳入最终母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而集团的总收入亦超过国别报告的门坎,那么香港公司就需要提交该集团的国别报告通知。所以,香港公司有机会需要为过去及现在两间最终母公司同时提交国别报告通知。
由于现时国别报告网站于每个财政年度只能提交一份通知或申报表,当香港公司需要提交多个通知或申报表时,应在国别报告网站内与评税主任联络,以商讨提交的安排。您也可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以促进与税务局的联系。
注意事项
香港国别报告的门坎是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集团的综合总收入不少于68亿港元(或7.5亿欧罗)。
以下情况并不能逃避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义务:-
• 香港实体在年度内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或
• 集团已在其他税务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未提交国别报告通知的最高罚款为港币 50,000 元,并在定罪后仍未提交的期间内每天额外罚款港币 500 元。